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交易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一七四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星期一)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二十二法庭(法庭大樓六樓)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黎錦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尚榮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