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四九○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楊沛生 律師
甲○○住台北市○○路○段○○○號五樓被告丁○○住台北縣永和市○○路○○巷○○號三樓訴訟代理人乙○○住台北市○○街○○○巷○○號五樓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日~B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信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日~B書記官陳玫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