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6年度屏救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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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救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貝拉 (BARANLANELYNMALINAO)
代 理 人 蘇唯綸 律師
相 對 人 塞席爾商邦高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其章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分會准許法
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
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
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向相對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經本院以106年度屏補字第208號受理在案。茲因聲請人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
扶助,故提出本件聲請等語。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
,業據其提出審查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
各1紙等件在卷為證(見本院卷第3頁、本院106年度屏補
字第208號卷第4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6年度屏補
字第208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卷宗查閱無誤。又聲請人所
提上開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且查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
實之證明。揆上說明,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書記官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