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簡字第232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沙簡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文雄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速偵字第20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周文雄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4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何世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書記官柳寶倫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140條第1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
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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