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補字第84號
原 告 陳漢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愷訢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提出臺中市○○區○○路○○○巷○○弄○○號5樓最新房屋稅證明
書,依房屋現值加計14312元(原告主張積欠租金及代繳水電
等費用),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
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
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
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
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
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扣除1000元(原告已繳裁判費)之
裁判費。
二、提出被告李愷訢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