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補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補字第84號
原 告  陳漢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愷訢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提出臺中市○○區○○路○○○巷○○弄○○號5樓最新房屋稅證明
  書,依房屋現值加計14312元(原告主張積欠租金及代繳水電
  等費用),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
  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
  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
  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
  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
  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扣除1000元(原告已繳裁判費)之
  裁判費。
二、提出被告李愷訢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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