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45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禹全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2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禹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禹全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8月、8月、8月、8月、
7月、2月、7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有期徒刑4年1月,於民國102年10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38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4183號判決上訴駁回,復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110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98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324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㈢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11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859號判決上訴駁回,復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415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㈣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交訴字第14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交上訴字第29號判決上訴駁回,復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484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㈤賭博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119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38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328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82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前開㈠至㈤案件,嗣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87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㈥至㈧案件則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0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與前開罪刑接續執行。受刑人於99年9月30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0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10月25日,惟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46日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9月9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0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核准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依上說明,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解怡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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