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六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被告丙○○○○展協會法定代理人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陳淑卿法官李麗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葛羽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