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五四四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 律師
孫守濂 律師被告思比雅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住台北市○○區○○路○○巷○弄○○號被告健聖國際有限公司設台北市○○區○○路○○○號五樓五一法定代理人丙○○住台北市○○區○○路○○○號二樓被告惠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區○○路○○○號五樓十一法定代理人丙○○住台北市○○區○○路○○○號二樓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蕙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蔡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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