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42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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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4213號
原   告  許芝堅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名惠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給付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主張
被告應給付之損害賠償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371元,經核本
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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