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調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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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調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棠
相 對 人 馮建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
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前段及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號,此有相
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件在卷可佐,且本件車禍事
故即侵權行為地位於新北市新店區等情,除經聲請人於起訴
狀記載甚明外,並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警局道路交通事故調
查報告表1件附卷足憑,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相對人住
所地暨侵權行為地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容有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書記官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