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救字第50號
聲 請 人 郭寶卿
相 對 人 郭俊吉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
108年度板簡字第1958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曾於
108年7月間另案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
獲准等情,業據提出另案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
審查決定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13號裁定
書等件為證,復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聲請人稅務電子閘門財
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佐,應認聲請人已釋明其無資力支
出訴訟費用,且核聲請人之訴尚非顯無理由,揆諸前揭法條
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書記官陳嬿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