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勞簡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勞簡字第31號
原   告  何奇瑜
       黃聖育
       商升瑀
       楊博全
       陳君豪
       謝坊宥
前列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景勛 律師
被   告 宇盛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安
訴訟代理人  彭國書 律師
複代理人   韓瑋倫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月20日下午3時15分
,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書記官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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