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勞簡字第31號
原 告 何奇瑜
黃聖育
商升瑀
楊博全
陳君豪
謝坊宥
前列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景勛 律師
被 告 宇盛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安
訴訟代理人 彭國書 律師
複代理人 韓瑋倫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月20日下午3時15分
,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書記官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