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19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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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954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品信搬家貨運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路○段○○○巷○○
號1樓
法定代理人 張俊文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曹爾侃 等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5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