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事聲字第33號
聲明異議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舒翠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本院司法事務官
於民國108年11月7日所為108年度司促字第19976號民事裁定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
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一項之異
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至第3項
分別定有明文。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作成之文書,其名稱及
應記載事項各依有關法律之規定,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
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效力,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
2第1項及第240條之3分別定有明文。司法事務官依法辦
理法院組織法第17條之2相關業務時所為之處分,其書類名
稱及效力固與法院所為者相同,惟其本質仍屬司法事務官之
處分,則其所為處分之救濟程序自不宜排除民事訴訟法第24
0條之4規定之適用。故債權人就該司法事務官駁回之處分
,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規定提出異議,不適
用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不得聲明不服之規定(臺灣高
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9號)。
二、異議意旨略以: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
補助條例第6條、內政部民國98年7月8日內授中民字第00
980033858號函、桃園市議會議員及公費助理Q&A民國107
年12月行政室製編版本明定公費助理人員為議員所聘用,故
公費助理之雇主仍應為議員本人,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8年
9月2日命聲請人補正提出「舒思齊103-108年間任職於債
務人之國稅資料」,然聲請人於108年10月3日以陳報狀補
正「舒思齊103-107年度國稅所得資料清單影本」,復遭本
院司法事務官於108年11月7日以「聲請人補正之陳報狀,
所提國稅資料係任職桃園市議會,非債務人即相對人個人,
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惟第三人舒
思齊雖所得來自議會,乃是因直轄市議會議員得聘僱公費助
理,其雇主仍為相對人本人,司法事務官仍以異議人未依法
補正諭知之事項而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應有誤會,爰依法
向鈞院提出本件異議等語。
三、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
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支付
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
理人。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
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五、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第511條定有明
文。次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98年6月22日勞
保2字第0980076239號函稱:「……『雇主為議員……』據
此,本案地方民意代表之助理,因其雇主為地方民意代表,
應以該地方民意代表為投保單位,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地方
民意代表本人並得與其自聘助理以同一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
險。」故依上開函釋意旨,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
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6條似屬勞工保險條例特別規定,地
方民意代表皆應為公費助理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再按內政部
部98年6月30日內授中民字第0980722088號令規定,關於地
方民意代表助理補助費之核銷方式,應由議員提交助理名單
並載明助理補助費額數及助理本人帳號後,再由議會直接撥
付至助理本人帳戶。議員所聘用之公費助理其薪資相關費用
既由議會編列經費撥付,應由議會辦理薪資扣繳相關作業。
經查,第三人舒思齊於103年至107年間之綜合所得稅扣繳
單位皆為「桃園市議會」,若第三人舒思齊係相對人所聘僱
之公費助理人員,則揆諸首開說明,相對人即為第三人之雇
主,桃園市議會僅係投保單位無訛,惟本院觀諸108年度司
促字第19976號卷全卷,並無從得知第三人舒思齊確屬相對
人所聘僱之公費助理,而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之前開命補正
裁定中記載「舒思齊103-108年間任職於債務人之國稅資料
」,而此記載之意思應包含聲請人應補正舒思齊於相對人處
任職之證明,亦即聲請人亦應提出舒思齊確實為相對人之公
費助理證明,如此才能認定舒思齊為相對人之公費助理,而
投保單位則為桃園市議會,否則桃園市議會之員工眾多,又
如何能確定舒思齊為相對人之公費助理而非任職於桃園市議
會之其他議會員工。
四、綜上所述,本院司法事務官駁回聲明異議人就支付命令之聲
請,並無違誤,本件聲明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五、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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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書記官張季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