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257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576號
原   告  涂秋枝
訴訟代理人  郭志偉 律師
複代理人   鄭諭麗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涂美靜 間請求返還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足以認定坐落新北市○○區
○○路○○巷○弄○○號、三十之一號四樓房屋交易價額之資料
,以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
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依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
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
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
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
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
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
落新北市○○區○○路○○巷○弄○○號、30之1號4樓房屋
(下稱系爭房屋)遷讓返還原告及全體共有人。揆諸前開說
明,應以系爭房屋之交易價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而不
併算附帶請求之租金、費用、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
惟原告起訴未據表明系爭房屋之交易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
訴訟標的價額,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提出足供認
定系爭房屋交易價額之資料(如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近期
買賣成交價格、實價登錄交易價格、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
,以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
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至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核定契價等均
難認係不動產之交易價額,不得以之作為訴訟標的價額,併
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書記官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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