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小字第2184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小字第218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莊獻超
訴訟代理人  潘信璇
被   告  陳永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零肆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一三計
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書記官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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