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勞小字第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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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小字第31號
原   告  陳建興
被   告 立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成
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1月14日下午4時在本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8年10月2日11時30分言詞辯論終結後,被告
始具狀請假並提出其於同日11時15分應至臺南地方檢察署出
庭之刑事傳票影本為證,則被告有正當理由未到庭,因認本
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書記官林穎慧

歷審裁判

  • 三重簡易庭 108 年度 重勞小 字第 31 號裁定(108.10.18)[和解]
  • 三重簡易庭 108 年度 重勞小 字第 31 號和解筆錄(108.11.14)[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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