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10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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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081號
原 告 李悅芬
被 告 凌國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
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之原因事實並非具體明確,經本院於民
國108年8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本件具體之
原因事實到院,該裁定已於108年10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迄今原告已逾所命補正期間,仍未補正,揆
諸前揭說明,其起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