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小字第2025號
原 告 王敏男
被 告 陳佐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書記官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