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0年度豐簡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一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九九六七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
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六合彩簽單參佰貳拾伍張、
傳真機壹臺、錄音機貳臺、錄音帶貳捲,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除甲○○為警扣獲之錄音機係屬二台,應予敘明外,其餘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
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
五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
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羅永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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