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89年度雄簡字第1528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一五二八號
  聲 請 人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二六四四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捌月,緩
刑肆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茲引用之。
二、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至其前於八十七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
院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判處拘役五十日,緩刑二年,其復於緩刑期間涉犯本
罪,乃屬撤銷緩刑宣告之問題,附此敘明),此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台
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查註資料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缺錢,致犯本案,侵
占金額為二萬一千五百三十元,已同意告訴人扣薪,經此刑之宣告,信無再犯之
虞,本院認前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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