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0年度店簡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店簡字第四六號
  原   告 台北縣石碇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高銓勇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臺
北縣新店市○○路○段○○○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熊志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書 記 官 陳 懿

歷審裁判

  • 臺北簡易庭 90 年度 店簡 字第 46 號裁定(90.01.16)[和解]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