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0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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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四八號
聲請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仟叁佰陸拾叁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保險字第三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定為新台幣捌仟叁佰陸拾叁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張季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李榮杰~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七千八百七十七元││├─────────────┼─────────────┼──────────┤│郵票費用│四百八十六元│聲請人預繳郵資六百八││││十元,本院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退還聲請││││人郵資一百九十四元。│├─────────────┼─────────────┼──────────┤│共計│八千三百六十三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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