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一三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李衍志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瓈瑩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日下午五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唐照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