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23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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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2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三二八號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於九十二年七月十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扣案如附表之仿冒商標物品參拾捌件均沒收」之記載,均更正為「扣案如附件事實欄所示之仿冒商標物品貳拾貳件均沒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扣案如附表之仿冒商標物品參拾捌件均沒收」之記載,參酌判決原本、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仿冒商標物品均記載為二十二件,是前開記載顯係誤載,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扣案如附件事實欄所示之仿冒商標物品貳拾貳件均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陳業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素徵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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