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7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七七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邱基峻法官蘇雅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誠桂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