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易緝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緝字第一一О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涂裕洪法官王雅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琬婷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