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85號原告 黃昭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蔡來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782號裁判意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0,696元(即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2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世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書記官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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