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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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重家繼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0號原告甲○○即乙○○之承受訴訟人
丙○○即乙○○之承受訴訟人
丁○○即乙○○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送達代收人戊○○住○○市○○區○○○路00號00樓)共同訴訟代理人 田杰弘 律師
張桐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己○○、庚○○、辛○○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618,237元(詳見原告提出之附表一、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5,856元,原告僅繳納6,000元,尚不足169,856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書記官楊琄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