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80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8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80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平郎即田藝企業社選任辯護人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 律師 鄭家豪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5737號、101年度偵字第5714號、101年度偵字第9386號、102年度偵字第6163號、102年度偵字第6164號、102年度偵字第61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陳平郎即田藝企業社已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死亡,有其戶籍資料1份附卷可佐。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蘇聰榮提起公訴,檢察官施胤弘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金虎
法官潘明彥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冠盈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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