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8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8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815號聲請人羚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8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書記官詹雪娥┌──────────────────────────────────────────┐│附表:97年度除字第181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夆典科技開發股份│台企銀行松山分行│97年2月5日│84,000元│ZU0000000│││有限公司 郭國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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