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8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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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三五號
原告乙○○
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台中縣○○鄉○○段第五五0、五五一、五五二、五五三、五五四地號土地登記謄本,並陳報系爭八筆土地自八十三年迄今之申報地價,並提出地價謄本供核。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慧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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