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中簡上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中簡上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中簡上字第三三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審判長法官朱光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