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右聲請人因被告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九一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制式克克拉克手槍壹把(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八厘米改造手槍壹把(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克拉克手槍子彈拾伍顆、八厘米手槍子彈伍顆、點三八手槍子彈參顆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豐原憲兵隊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下午四時十分許,在台中縣○○鄉○○路水裡港巷二十二號之一乙○○所有之洗衣機後方查獲如主文所示具有殺傷力之槍彈,因查無積極事證足以證明被告有持有前開槍彈之犯行,業據不起訴處分確定,惟前開主文所示之槍彈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制式克克拉克手槍壹把(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八厘米手槍壹把(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克拉克手槍子彈拾伍顆、八厘米手槍子彈伍顆、三八手槍子彈參顆經驗均具殺傷力,有九十年一月十六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四七九六號鑑驗通知書一紙附卷可憑,為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陳如玲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