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О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九七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小包(淨重肆點玖伍公克,包裝重零點陸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九月十日二十一時三十分許,在臺中市北屯區民生巷一之一弄四九號為警查獲,並扣得海洛因二小包(淨重四‧九五公克,包裝重○.六三公克)。茲因被告施用海洛因之行為,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以九十二年度戒毒偵字第三七七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前述海洛因二小包為違禁物,依法應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二小包(淨重四‧九五公克,包裝重○.六三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第一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係屬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劉麗瑛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