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保險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保險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保險字第三五號
上訴人即原告乙○○被上訴人即被告美商美國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九十二年保險字第三五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勞工法庭~B審判長法官張瑞蘭~B法官張國華~B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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