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法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捐助章程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法字第二號
聲請人(即財團法人臺灣省波錠社會福利公益慈善事業基金會董事長)
甲○○送達代收人 江雅婷 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財團法人臺灣省波錠社會福利公益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灣省波錠社會福利公益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灣省波錠社會福利公益慈善事業基金會董事長,該會捐助章程經第三屆第六次董事會決議修正第四、五、六條規定,爰聲請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云云,並檢具第三屆第六次董事會議記錄、臺灣省政府九十三年一月二日府社行字第0920017501號函、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各一份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臺灣省波錠社會福利公益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文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