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2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六四О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叄年貳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二月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官蔡美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