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2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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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297號原告 蔡珮琳 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 律師複代理人 施雅芳 律師被告瑞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陳育 法定代理人 蔡淳淳 (原名 蔡珮琪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 蔡佩琳 」、「 蔡佩琪 」,及「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蔡佩琪」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蔡珮琳」、「蔡珮琪」。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