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05號上訴人即被告 盧定吾
盧定揆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呂庭萱 兼盧定吾、盧定揆共同法定代理人 盧鳳昌 被上訴人 莊鳳薇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3年度訴字第705號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下:㈠請求清償借款部分:新台幣56萬2500元㈡撤銷贈與行為部分:新台幣186萬1440元(依國稅局核定之
贈與價額為準,土地部分為138萬6240元;房屋部分為47萬5200元,合計186萬1440元)。
二、以上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242萬3940元(000000+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7,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書記官鄭淑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