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862號原告旭軟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於晃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674,0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8,7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98,2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書記官陳青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