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863號原告 賴魏阿鬆 被告 陳賴招治
廖金玉 陳鴻銘 陳秀英 曾 趙秀枝 王秀鳳 王春美 賴秀鑾 王碧雲 王碧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等應容許將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予原告登記地上權,系爭土地之面積為140平方公尺,原告所使用之面積為53平方公尺(即臺中市○區○○○路○段000號房屋之所佔土地面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7萬4,206元【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價額:103平方公尺×民國10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7萬1,000元/平方公尺=731萬3,000元。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價額:37平方公尺×10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7萬1,800元/平方公尺=265萬6,600元。(731萬3,000元+265萬6,600元)×53/140=377萬4,20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8,4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曹宗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