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866號原告 蔡麗嬌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 律師複代理人 吳明峰 被告 李宜臻 訴訟代理人 邢建緯 律師複代理人 侯珮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593,560元【(146001118/100)+(146008018/100)+(14600143618/100)+(146002818/100)+(146006318/100)+(14
6007318/100)+(14600155618/100)+(146002318/1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6,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書記官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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