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600號聲請人運轉實業有限公司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3年度聲字第479號聲請迴避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該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迴避,同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然聲請法官迴避應於訴訟程序終結前為之;如訴訟程序業已終結,法官執行職務,已不足以影響審判之公平,即不得以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迴避(最高法院71年台聲字第123號判例、97年度台聲字第40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3年度聲字第479號聲請迴避事件之承審法官李國增、陳彥君、張宇葭等人,除故意違背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規定而未自行迴避,又違背民事訴訟法第388條規定,代案內應依法迴避推事主張,明顯偏頗,又未按原聲請狀核辦,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項、民法第92條、第93條,命該三名法官迴避等語。
三、經查,本院103年度聲字第479號聲請迴避事件,已於民國103年6月17日經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而告終結,此有本院上開裁判書附卷可稽,聲請人於該事件終結後之同年6月30日始聲請承辦之法官迴避,此有本院收狀章戳所載日期為證。揆諸首揭說明,該事件之承辦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是聲請人聲請該事件承辦法官迴避,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陳琪媛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書記官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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