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09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0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096號聲請人 陳美瓊力泰廣告工程行代理人 賴弘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於民國103年6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國增
法官張宇葭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書記官王妤甄┌──────────────────────────────────────────────┐│附表:103年度除第109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力龍國際貿易股份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安│102年10月31日│714,000元│EA0000000│││限公司│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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