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838號原告 蔡進城 被告 陳培欽
陳安男 陳水棟 陳安幫王 陳瑞芬 謝陳瑞玉 陳吟西 趙秀鳳 林 柯素珍 陳明利 陳信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7萬4,723元【臺中市○○區○○段○○○○○○號土地:211平方公尺×民國10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萬0,300元/平方公尺×1116/2304(原告之應有部分)=207萬4,72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59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書記官王嘉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