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8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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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18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189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樂傳宗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所為之協商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協商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辯護人欄應更正補充「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協商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辯護人欄漏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此漏載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柯志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勝彥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