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1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125號聲請人益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建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6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書記官詹雪娥┌────────────────────────────────────────────────────────┐│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12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龍井工程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103年3月12日│132,300元│AD0000000││││ 林炳順 │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