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九九號
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因妨害自由案件,前經具保人乙○○依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五萬元提出現金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將被告釋放在案,然被告具保後業已逃匿,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拘提未著,又經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亦未有所獲,有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高雄縣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九十二年八月八日岡警刑拘字第0九二000八0二三號函及本院送達證書等資料在卷可查,是揆諸前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楊宗翰法官張茹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忠霖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