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12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瀞方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被告 楊豐裳
謝宜哲 (原名 謝俊豐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李怡卿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6240號、99年度偵字第16241號、99年度偵字第0000
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瀞方被訴部分免訴,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楊豐裳、謝宜哲被訴部分均免訴,扣案如附表一、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張瀞方與 林裕嘉陳秀青洪肇強黃國信 、廖○霞、洪○涵、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志 」之人,共同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自民國99年4月間起,以臺中市○○區○○街○○○○○號9樓作為工作機房,由「阿志」在大陸刊登貸款廣告,如大陸民眾依貸款廣告上電話撥打號碼,即經由 賴菩廣孫端駿 等人架設之電信平台轉接至工作機房,再分別由張瀞方、林裕嘉、陳秀青、洪肇強、黃國信、廖○霞、洪○涵等人負責扮演銀行業務員或代辦貸款業者,於電話中佯稱須收取5%手續費,並傳真申請書予大陸地區被害人填寫個人基本資料,以取信大陸地區被害人,嗣再向大陸被害人訛稱貸款過件成功,但須先繳付手續費;或以貸款係貴賓戶才能辦理,須有一定金額之存款,要求大陸被害人申辦中國建設銀行帳戶並辦理手機轉帳功能,繼之提供虛擬之銀行總行電話要求大陸被害人輸入密碼後,存入不定金額至其新申設之中國建設銀行帳戶內,向銀行證明還款能力,以上開方式指導大陸被害人匯款,致大陸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入指定之帳戶內,因認被告張瀞方涉有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㈡、被告楊豐裳、謝宜哲與 武元鍾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王老闆」、「手術刀」之男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9年4月間,以武元鍾名義承租位在臺中市○區○○○路○○○○○號14樓(起訴書漏載14樓)作為工作機房,並以QQ即時傳訊軟體與大陸報社聯絡,在大陸刊登貸款廣告,若大陸被害人依貸款廣告上電話撥打號碼,即經由賴菩廣、孫端駿等人架設之電信平台轉接至工作機房,再分別由楊豐裳、謝宜哲、武元鍾假扮代辦貸款業者,並傳真申請書予大陸被害人填寫個人基本資料,使大陸被害人誤以其符合貸款條件後,即提供大陸手機門號要求大陸被害人申辦大陸銀行帳戶並辦理手機轉帳功能,繼之要求大陸被害人須存入一定金額至其新開之大陸銀行帳戶內,向銀行證明還款能力,以此方式指導大陸被害人匯款,致大陸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入指定之帳戶內,因認被告楊豐裳、謝宜哲涉有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定有明文,此項訴訟法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倘檢察官重行起訴,即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不得再予論科(最高法院60年台非字第77號判例參照)。而案件是否同一,以被告及犯罪事實是否均相同為斷,所謂事實同一,應從「訴之目的及侵害性行為之內容是否同一」為斷,即以檢察官請求確定其具有侵害性之社會事實關係為準,亦即經其擇為訴訟客體之社會事實關係;縱令後之起訴事實較之確定判決之事實有減縮或擴張之情形,仍不失為同一案件,故其所訴之罪名雖有不同,而事實內容既屬一致,仍屬案件之同一性(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783號、72年度台上字第499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張瀞方因自99年4、5月間某日,與 劉子勤 、林裕嘉、陳秀青等人共組詐騙集團,由林裕嘉負責承租位在臺中市○○街附近某處、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5樓(使用時間99年7月10日至99年11月中旬)、臺中市○○區○○路
0段00○0號3樓(使用時間99年11月中旬至99年12月20日為警查獲)作為詐騙機房,張瀞方則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負責接聽電話假扮客服人員、銀行經理,於大陸地區有貸款需求之人民依不實廣告所刊載之電話回撥後,假冒民間代辦貸款公司客服人員及匯豐銀行經理接聽電話,向欲辦理貸款之大陸人民詐得款項,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另以100年度易字第663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0年度上易字1362號判決有罪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見本院訴字卷二十三第143至150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而被告張瀞方於本案所涉詐欺取財犯行,與前案被訴詐欺取財之犯行,詐欺機房均同有臺中市○○區○○街○○○○○號9樓,犯罪時間亦有重疊,詐騙大陸地區人民之手法亦同,公訴人於本案中亦未能特定被告張瀞方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尚有對其他被害人進行詐騙,是公訴意旨所指被告張瀞方在臺中市○○區○○街○○○○○號9樓詐騙機房從事詐騙大陸地區被害人之本案犯罪事實,既經前案審理並判決有罪確定,自應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爰就被告張瀞方被訴部分,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判決之諭知。
㈡、被告楊豐裳因自99年5月1日起至99年6月21日止,加入臺中市○區○○○路○○○○○號14樓之詐欺機房,於大陸地區有貸款需求之人民依不實廣告所刊載之電話回撥後,假冒信用貸款業務人員接聽電話,向欲辦理貸款之大陸人民詐得款項,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另以100年度金簡字第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見本院訴字卷二十一第8至22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另被告謝宜哲因自98年12月中旬某日起至99年11月29日止,加入臺中市○區○○○路○○○○○號14樓、臺中市○區○○○路○段○○○號15樓之2、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4樓之1等處詐欺機房,於大陸地區有貸款需求之人民依不實廣告所刊載之電話回撥後,假冒匯豐銀行經理接聽電話,向欲辦理貸款之大陸人民詐得款項,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另以100年度金訴字第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見本院訴字卷二十一第23至60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被告楊豐裳、謝宜哲於本案所涉詐欺取財之犯行,與前案被訴詐欺取財之犯行,詐欺機房均同有臺中市○區○○○路○○○○○號14樓,犯罪時間亦有重疊,詐騙大陸地區人民之手法亦同,公訴人於本案中復未能特定被告楊豐裳、謝宜哲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尚有對其他被害人進行詐騙,是公訴意旨所指被告楊豐裳、謝宜哲於臺中市○區○○○路○○○○○號14樓詐騙機房從事詐騙大陸地區被害人之本案犯罪事實,既經前案審理並判決有罪確定,自應為前案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爰就被告楊豐裳、謝宜哲被訴部分,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判決之諭知。
㈢、按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3項定有明文。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係同案被告賴菩廣或孫端駿所有,用以供其等為詐欺犯行所用之物,業據其等 陳明 在卷(見本院訴字卷二十二第224頁反面、第226頁正反面);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係「阿志」置放於詐欺機房,業經同案被告林裕嘉陳明在卷(見本院訴字卷二十三第18頁正面至第19頁正面);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係置於詐欺機房內,供被告楊豐裳、謝宜哲、同案被告武元鍾為詐欺犯行所用之物,業經其等陳明在卷(見本院訴字卷二十三第25頁正面、99年度他字第2492號卷六第126至127頁、第151頁),被告張瀞方、楊豐裳、謝宜哲所涉詐欺犯行固經本院諭知免訴,然就其等犯罪所用或所生之物,基於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原則,爰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刑法第40條第3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呂曾達
法官張明道法官蔣彥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鄧文琦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附表一: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單位│數量│所有人/持有人│備註(參扣押物品目錄表)│├──┼─────────┼──┼───┼───────────┼────────────┤│01│筆記本│本│1│賴菩廣(原名 賴坤宏 )│編號a2│├──┼─────────┼──┼───┼───────────┼────────────┤│02│國泰世華銀行存摺│本│1│賴菩廣│編號a3│││帳號( 楊燕青 )│││││││000-00-000000-0│││││├──┼─────────┼──┼───┼───────────┼────────────┤│03│台北富邦銀行存摺│本│1│賴菩廣│編號a4│││帳號(楊燕青)│││││││000000000000│││││├──┼─────────┼──┼───┼───────────┼────────────┤│04│台新銀行存摺│本│1│賴菩廣│編號a5│││帳號(賴坤宏)│││││││000-00-000000-0│││││├──┼─────────┼──┼───┼───────────┼────────────┤│05│台新銀行存摺│本│1│賴菩廣│編號a6│││帳號(賴坤宏)│││││││0000-00-0000000-0│││││├──┼─────────┼──┼───┼───────────┼────────────┤│06│便條紙│張│23│賴菩廣│編號a7│├──┼─────────┼──┼───┼───────────┼────────────┤│07│手機(大同牌)│支│1│賴菩廣│編號a8│││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08│手機(LG牌)│支│1│賴菩廣│編號a9│││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09│手機(Nokia)│支│1│賴菩廣│編號a10│││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10│手機(大同牌)│支│1│賴菩廣│編號a11│││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11│筆記型電腦│台│2│賴菩廣│編號a12│├──┼─────────┼──┼───┼───────────┼────────────┤│12│渣打銀行新明分行存│本│1│賴菩廣│編號A2│││摺帳號(賴坤宏)│││││││00000000000000│││││├──┼─────────┼──┼───┼───────────┼────────────┤│13│台灣土地銀行苗栗分│本│1│賴菩廣│編號A3│││行存摺│││││││帳號( 江方明 )│││││││000000000000│││││├──┼─────────┼──┼───┼───────────┼────────────┤│14│彰化銀行金融卡│張│1│賴菩廣│編號A4│││││││卡號:0000-00-000000-00│├──┼─────────┼──┼───┼───────────┼────────────┤│15│華南銀行金融卡│張│1│賴菩廣│編號A5│││││││卡號:000-000000000│├──┼─────────┼──┼───┼───────────┼────────────┤│16│中國信託商銀金融卡│張│1│賴菩廣│編號A6│││││││卡號:0000-000000000000│││││││帳號:000000000000│├──┼─────────┼──┼───┼───────────┼────────────┤│17│中華郵政金融卡│張│1│賴菩廣│編號A7│││││││卡號:00000000000000│├──┼─────────┼──┼───┼───────────┼────────────┤│18│房屋租賃契約書│本│1│賴菩廣│編號A8│├──┼─────────┼──┼───┼───────────┼────────────┤│19│台哥大電信SIM卡│張│1│賴菩廣│編號A9│││││││卡號:0000000000│├──┼─────────┼──┼───┼───────────┼────────────┤│20│便條紙│張│4│賴菩廣│編號A10│├──┼─────────┼──┼───┼───────────┼────────────┤│21│隨身碟│只│1│賴菩廣│編號A11│├──┼─────────┼──┼───┼───────────┼────────────┤│22│帳冊(黑色)│本│1│賴菩廣│編號A12│├──┼─────────┼──┼───┼───────────┼────────────┤│23│電腦主機(含螢幕)│組│1│賴菩廣│編號A13│├──┼─────────┼──┼───┼───────────┼────────────┤│24│有線電話│台│1│賴菩廣│編號A14│├──┼─────────┼──┼───┼───────────┼────────────┤│25│網路分享器│台│1│賴菩廣│編號A15│├──┼─────────┼──┼───┼───────────┼────────────┤│26│網路閘道器│台│1│賴菩廣│編號A15│├──┼─────────┼──┼───┼───────────┼────────────┤│27│LG手機(含卡)│支│1│孫端駿│孫端駿身上查扣│││000000000000000│││││├──┼─────────┼──┼───┼───────────┼────────────┤│28│NOKIA手機(含卡)│支│1│孫端駿│機房內查扣│││000000000000000│││││├──┼─────────┼──┼───┼───────────┼────────────┤│29│NOKIA手機(含卡)│支│1│孫端駿│機房內查扣│││000000000000000│││││├──┼─────────┼──┼───┼───────────┼────────────┤│30│LG手機(含卡)│支│1│孫端駿│機房內查扣│││00000000000│││││││密581305│││││├──┼─────────┼──┼───┼───────────┼────────────┤│31│LG手機(含卡)│支│1│孫端駿│機房內查扣│││000000000000000│││││├──┼─────────┼──┼───┼───────────┼────────────┤│32│中國信託金融卡│張│1│孫端駿│機房內查扣│├──┼─────────┼──┼───┼───────────┼────────────┤│33│台北富邦金融卡│張│1│孫端駿│機房內查扣│├──┼─────────┼──┼───┼───────────┼────────────┤│34│合作金庫金融卡│張│1│孫端駿│機房內查扣│├──┼─────────┼──┼───┼───────────┼────────────┤│35│中華郵政金融卡│張│1│孫端駿│機房內查扣│├──┼─────────┼──┼───┼───────────┼────────────┤│36│筆記本│本│6│孫端駿│機房內查扣│├──┼─────────┼──┼───┼───────────┼────────────┤│37│帳單│批│1│孫端駿│機房內查扣│├──┼─────────┼──┼───┼───────────┼────────────┤│38│託運收執聯│批│1│孫端駿│機房內查扣│├──┼─────────┼──┼───┼───────────┼────────────┤│39│隨身碟(黑、白色各│支│2│孫端駿│機房內查扣│││一)│││││├──┼─────────┼──┼───┼───────────┼────────────┤│40│電腦主機│部│5│孫端駿│機房內查扣│├──┼─────────┼──┼───┼───────────┼────────────┤│41│網路電話閘道器│台│2│孫端駿│機房內查扣│├──┼─────────┼──┼───┼───────────┼────────────┤│42│數據機│台│1│孫端駿│機房內查扣│├──┼─────────┼──┼───┼───────────┼────────────┤│43│IP分享器│台│2│孫端駿│機房內查扣│└──┴─────────┴──┴───┴───────────┴────────────┘附表二: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單位│數量│所有人/持有人│備註(參扣押物品目錄表)│├──┼─────────┼──┼───┼───────────┼────────────┤│01│電話│台│1│林裕嘉│編號16-1-1│││││││右床上│├──┼─────────┼──┼───┼───────────┼────────────┤│02│NOKIA手機│支│1│林裕嘉│編號16-1-2│││門號:0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000│││││││茶几│├──┼─────────┼──┼───┼───────────┼────────────┤│03│NOKIA手機│支│1│林裕嘉│編號16-1-3│││門號:0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000│││││││茶几│├──┼─────────┼──┼───┼───────────┼────────────┤│04│電話│台│1│林裕嘉│編號16-1-4│││││││左床上│├──┼─────────┼──┼───┼───────────┼────────────┤│05│NOKIA手機│支│1│林裕嘉│編號16-1-5│││門號:0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000│││││││左床上│├──┼─────────┼──┼───┼───────────┼────────────┤│06│教戰手冊(王sir)│本│1│林裕嘉│編號16-1-6│├──┼─────────┼──┼───┼───────────┼────────────┤│07│教戰守則(A4)│疊│1│林裕嘉│編號16-1-7│├──┼─────────┼──┼───┼───────────┼────────────┤│08│AURORA牌碎紙機(型│台│1│林裕嘉│編號16-1-8│││號AS662C)│││││├──┼─────────┼──┼───┼───────────┼────────────┤│09│聯絡電話、利息表│張│3│林裕嘉│編號16-1-9│├──┼─────────┼──┼───┼───────────┼────────────┤│10│計算機│台│1│林裕嘉│編號16-1-10│├──┼─────────┼──┼───┼───────────┼────────────┤│11│NOKIA手機│支│1│林裕嘉│編號16-1-11│││門號:0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000│││││││抽屜內│├──┼─────────┼──┼───┼───────────┼────────────┤│12│NOKIA手機│支│1│林裕嘉│編號16-1-12│││門號:0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000│││││││抽屜內│├──┼─────────┼──┼───┼───────────┼────────────┤│13│COMPAQ筆記型電腦│台│1│林裕嘉│編號16-1-13│││││││電腦桌下│├──┼─────────┼──┼───┼───────────┼────────────┤│14│COMPAQ 報修單 (姓名│張│1│林裕嘉│編號16-1-14│││:林裕嘉)││││電腦包內│├──┼─────────┼──┼───┼───────────┼────────────┤│15│記事本│本│8│林裕嘉│編號16-1-15│├──┼─────────┼──┼───┼───────────┼────────────┤│16│無線網卡│支│1│林裕嘉│編號16-1-16│├──┼─────────┼──┼───┼───────────┼────────────┤│17│隨身碟│支│3│林裕嘉│編號16-1-17│││││││其一林裕嘉身上起獲│├──┼─────────┼──┼───┼───────────┼────────────┤│18│路由器│台│2│林裕嘉│編號16-1-18│├──┼─────────┼──┼───┼───────────┼────────────┤│19│分享器│台│1│林裕嘉│編號16-1-19│├──┼─────────┼──┼───┼───────────┼────────────┤│20│數據機│台│1│林裕嘉│編號16-1-20│├──┼─────────┼──┼───┼───────────┼────────────┤│21│ASUS筆記型電腦│台│1│林裕嘉│編號16-1-21│││││││電腦桌上│├──┼─────────┼──┼───┼───────────┼────────────┤│22│HP印表機│台│1│林裕嘉│編號16-1-22│├──┼─────────┼──┼───┼───────────┼────────────┤│23│電話(WONDER)│台│1│林裕嘉│編號16-1-23│├──┼─────────┼──┼───┼───────────┼────────────┤│24│華碩筆記型電腦│台│1│林裕嘉│編號16-2-1│├──┼─────────┼──┼───┼───────────┼────────────┤│25│MSI筆記型電腦│台│1│林裕嘉│編號16-2-2│├──┼─────────┼──┼───┼───────────┼────────────┤│26│中國建設銀行(網路│張│8│林裕嘉│編號16-2-3│││銀行)申請資料及密│││││││碼│││││├──┼─────────┼──┼───┼───────────┼────────────┤│27│中國建設銀行申請資│個│1│林裕嘉│編號16-2-4│││料之隨身碟│││││├──┼─────────┼──┼───┼───────────┼────────────┤│28│中國大陸民眾電話簿│本│1│林裕嘉│編號16-2-5│├──┼─────────┼──┼───┼───────────┼────────────┤│29│教戰總則│本│1│林裕嘉│編號16-2-6│├──┼─────────┼──┼───┼───────────┼────────────┤│30│三星手機(含電話卡│支│1│林裕嘉│編號16-2-7│││)0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000│├──┼─────────┼──┼───┼───────────┼────────────┤│31│A969手機(含電話卡│支│1│林裕嘉│編號16-2-8│││)││││序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32│A969手機(含電話卡│支│1│林裕嘉│編號16-2-9│││)││││序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33│NOKIA手機(含電話│支│1│林裕嘉│編號16-2-10│││卡)││││序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34│中華電信第一、二客│張│2│林裕嘉│編號16-2-11│││戶網中心關懷通知單│││││├──┼─────────┼──┼───┼───────────┼────────────┤│35│電話SIM卡│張│32│林裕嘉│編號16-2-12│├──┼─────────┼──┼───┼───────────┼────────────┤│36│無線網路接收器│台│2│林裕嘉│編號16-2-13│││││││編號16-2-14│├──┼─────────┼──┼───┼───────────┼────────────┤│37│閘道器│台│1│林裕嘉│編號16-2-15│├──┼─────────┼──┼───┼───────────┼────────────┤│38│武漢市匯豐銀行地址│張│1│林裕嘉│編號16-2-16│││、電話號碼單│││││├──┼─────────┼──┼───┼───────────┼────────────┤│39│中華電信數據機│台│1│林裕嘉│編號16-2-17│├──┼─────────┼──┼───┼───────────┼────────────┤│40│名片│盒│1│林裕嘉│編號16-3-1│├──┼─────────┼──┼───┼───────────┼────────────┤│41│房屋契約書│份│1│林裕嘉│編號16-3-5│├──┼─────────┼──┼───┼───────────┼────────────┤│42│NOKIA行動電話│支│1│林裕嘉│編號16-4-14│├──┼─────────┼──┼───┼───────────┼────────────┤│43│阿爾卡特行動電話│支│1│林裕嘉│編號16-4-15│├──┼─────────┼──┼───┼───────────┼────────────┤│44│監視器螢幕│台│1│林裕嘉│編號16-4-16│├──┼─────────┼──┼───┼───────────┼────────────┤│45│監視器鏡頭│個│1│林裕嘉│編號16-4-17│└──┴─────────┴──┴───┴───────────┴────────────┘附表三: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單位│數量│所有人/持有人│備註(參扣押物品目錄表)│├──┼─────────┼──┼───┼───────────┼────────────┤│01│BenQ手提電腦│台│1│武元鐘│編號25-1-1│├──┼─────────┼──┼───┼───────────┼────────────┤│02│ASUS手提電腦│台│1│武元鐘│編號25-1-2│├──┼─────────┼──┼───┼───────────┼────────────┤│03│ACER手提電腦│台│1│武元鐘│編號25-1-3│├──┼─────────┼──┼───┼───────────┼────────────┤│04│D-LINK網路分享器│台│2│武元鐘│編號25-1-4│││││││編號25-1-8│├──┼─────────┼──┼───┼───────────┼────────────┤│05│無線網路機(ZYXEL│台│1│武元鐘│編號25-1-5│││)│││││├──┼─────────┼──┼───┼───────────┼────────────┤│06│Panasonic市內電話│台│2│武元鐘│編號25-1-6│││機││││編號25-1-7│├──┼─────────┼──┼───┼───────────┼────────────┤│07│電腦分享器(Model│台│3│武元鐘│編號25-1-9│││HT-842R)││││編號25-1-10│││││││編號25-1-11│├──┼─────────┼──┼───┼───────────┼────────────┤│08│Motorola手機(無│支│1│武元鐘│編號25-1-12│││SIM卡)│││││├──┼─────────┼──┼───┼───────────┼────────────┤│09│SONYERICSSON手機│支│1│武元鐘│編號25-1-13│││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0│SIM卡│片│24│武元鐘│編號25-1-14│├──┼─────────┼──┼───┼───────────┼────────────┤│11│NOKIA手機│支│1│武元鐘│編號25-1-15│││││││000000000000000│├──┼─────────┼──┼───┼───────────┼────────────┤│12│ANYCALL手機│支│1│武元鐘│編號25-1-16│├──┼─────────┼──┼───┼───────────┼────────────┤│13│NOKIA手機│支│1│武元鐘│編號25-1-17│││││││000000000000000│├──┼─────────┼──┼───┼───────────┼────────────┤│14│DIGITALMOBILE手機│支│1│武元鐘│編號25-1-18│││(雙卡)│││││├──┼─────────┼──┼───┼───────────┼────────────┤│15│DIGITALMOBILE手機│支│1│武元鐘│編號25-1-19│││(雙卡)│││││├──┼─────────┼──┼───┼───────────┼────────────┤│16│筆記本│本│4│武元鐘│編號25-1-20│├──┼─────────┼──┼───┼───────────┼────────────┤│17│教戰手冊│張│4│武元鐘│編號25-1-21│├──┼─────────┼──┼───┼───────────┼────────────┤│18│銀行資產表│張│2│武元鐘│編號25-1-22│├──┼─────────┼──┼───┼───────────┼────────────┤│19│客戶資料│張│7│武元鐘│編號25-1-23│├──┼─────────┼──┼───┼───────────┼────────────┤│20│市內電話機│台│1│謝宜哲│編號25-2-1│├──┼─────────┼──┼───┼───────────┼────────────┤│21│無線傳輸機│台│2│謝宜哲│編號25-2-2│││││││編號25-2-3│├──┼─────────┼──┼───┼───────────┼────────────┤│22│emachines手提電腦│台│1│謝宜哲│編號25-2-4│├──┼─────────┼──┼───┼───────────┼────────────┤│23│SIM卡│片│1│謝宜哲│編號25-2-5│├──┼─────────┼──┼───┼───────────┼────────────┤│24│ 易立信 手機│支│1│謝宜哲│編號25-2-6│││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25│HTC手機│支│1│謝宜哲│編號25-2-7│││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26│筆記本│本│1│謝宜哲│編號25-2-8│├──┼─────────┼──┼───┼───────────┼────────────┤│27│銀行申請表│張│4│謝宜哲│編號25-2-9│├──┼─────────┼──┼───┼───────────┼────────────┤│28│教戰手冊客戶資料│張│4│謝宜哲│編號25-2-10│├──┼─────────┼──┼───┼───────────┼────────────┤│29│筆記本│本│2│楊豐裳│編號25-3-2│├──┼─────────┼──┼───┼───────────┼────────────┤│30│個人貸款資料│張│1│楊豐裳│編號2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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